王梓钧 作品

0872【扫黄打非】

 秋天,阿兰若院的装修还没完成。

    由于城内的房子太贵,李邦彦在城外买了私宅,派人去杭州接来老妻和孙辈。

    某日,他正在教导少女诗词歌舞,仆人急匆匆跑进来:“相公,官府贴了一张告示,你快亲自去看看吧!”

    李邦彦皱了皱眉头,问道:“什么告示?”

    仆人急道:“俺也说不明白。”

    李邦彦骑着50贯一匹的极品青骡,慢悠悠朝着城墙而去。

    告示附近人很多,正在议论纷纷。

    李邦彦让仆人牵骡,他自己走到近处,扫视一遍直接愣住了。

    《大明新订雇佣法》!

    翻译成白话文内容如下——

    第一;大明国内的所有人(包括无籍者),以及拥有大明户籍但长居海外之人。受雇佣时须签署雇佣契书,并受到大明律法保护。

    第二;雇佣无籍之人,雇主当受罚款。罚款数额,为雇工应得酬劳之十倍。

    第三;若无雇佣契书,可证自身受雇佣者,亦受大明律法保护。雇主亦受罚款,罚金同第二条!

    第四;雇佣分为公雇与私雇。受雇于商社为公雇,受雇于私人为私雇。

    第五;私雇之人,不得参与经营行为。譬如家中舞姬,不得在勾栏、歌楼等场所进行盈利演出。

    第六;公雇之人,即为商社员工。

    第七;雇佣契书当写明工作范围、雇佣期限、薪资酬劳、违约金额。违约金额不得超过未履行工期工资的三倍。

    第八;未经雇工同意,强行续约、强行转卖契书者,皆视同人口买卖行为。

    第九;无论公雇与私雇,雇佣契书最长五年。超过五年者,视为无效契书。

    第十;雇佣契书,公雇转私雇、私雇转公雇皆无效。

    第十一;签署雇佣契书,可在官府进行,可由官牙代办。若是私下签署雇佣契书,须有三个及以上保人签名。

    本法条从大明复兴中华三年正月初一生效。

    李邦彦都看傻了。

    而且他心里非常清楚,自己被皇帝盯上了,这条法令就是因菩萨蛮而制定的。

    肯定出自皇帝之手!

    朝堂里那些官员,如果看菩萨蛮不顺眼,顶多以有伤风化为名要求禁止。

    只有那位朱皇帝,才会用法律来约束。

    这条法令出台之后,李邦彦的计划严重受挫。

    首先他得去申请注册公司,然后跟菩萨蛮、乐师、学员签署劳务合同。

    这种劳务合同,只能转卖给另一家公司,不能直接转卖给私人。因此,他如果想把菩萨蛮送人,必须先解除劳务合同,再让菩萨蛮跟别人签署私人雇佣合同。

    转赠期间,只要菩萨蛮反悔,可以直接去报官获得自由。

    甚至是在做员工的时候,只要付得起违约金,也可以随时毁约跑路。这相当于新形式的自赎。

    而且,大明朝廷是禁止皮肉交易的,隔三差五还要搞扫黄行动,一旦抓住肯定罚款。

    扫黄李邦彦不怕,但菩萨蛮如果铁了心要走,报官之后劳务合同肯定失效。原因很简单,雇主让雇员从事非法交易,超过了劳务合同的工作范围。

    还有,菩萨蛮、学员和乐师,今后必须分清公私财物,李邦彦必须给大家开工资!

    ……

    数日之后,李邦彦前往洛阳府工曹商科注册公司。

    负责办理业务的书吏,明显认识李邦彦,笑着递过来一张纸:“李相公,照着填就可以了。办理经营执照,须提供户册副本。”

    李邦彦很快把各种信息填上,书吏开始给他办理执照。

    工本及手续费,只须三百文。

    城内外的流动摊贩和个体户,都是可以不办经营执照的。在城内固定摊位经营,直接缴纳摊位费即可。

    如果有固定店铺,则必须办理经营执照。

    书吏问道:“李相公,经营商社的规矩,你应该都明白吧?”

    李邦彦点头:“明白。”

    书吏说道:“但俺还得强调几点。官府会去你的商社不定期检查,看有没有扩大经营面积,有没有更改经营内容,并据此调整税务或者罚款。”

    “应该的。”李邦彦道。

    营业税是很难细化征收的,如果有固定经营场所,古代一般是征收坐税(店铺税或摊位费)。根据店铺的占地面积,以及经营种类收取,像青楼这种娱乐产业的税很高。

    书吏又提醒一句:“大明禁止皮肉交易,一旦抓住了就重罚,还会询问女子是否自愿!”

    李邦彦说:“多谢提醒。”

    中国古代有官妓、市妓、私妓之分。

    官妓由朝廷经营,是合法的。

    市妓必须在教坊司登记,要缴纳重税,也是合法的。或者干脆整个妓院,都挂靠在当地教坊司。因此名妓赎身的时候,要去教坊司变动户籍,她们的户口挂在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