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钧 作品

0573【民为邦本,官民同罪】(第2页)

    朱国祥说:“赎罪条例可以取消。”

    朱铭笑道:“朱元璋的《大明律》,对轻罪的赎罪条款,更像是一种变相的罚款和社区劳动改造。比如鞭刑和杖刑,有钱的出钱赎罪,没钱的出力赎罪,帮官府运炭搬砖都可以抵罪。”

    “这个可以,其实就是小罪罚款。”朱国祥点头道。

    “但我不同意重罪交赎金,”朱铭阐述自己的想法,“我认为徒刑一年以下,可以交罚款赎罪,但一年徒刑以上必须坐牢!至于流放和死罪,就更不能交钱免罚!”

    这些都是开创性的东西,只能由父子俩商议,无法交给大臣去制定。

    因为历朝历代的罚铜赎罪条例,对于权贵和富人来说太宽仁了。

    当初朱铭触怒宋徽宗,被下狱也一点不怕,就是仗着有赎罪条款。他没犯十恶之罪,又拥有官身,宋徽宗定再重的罪,朱铭都可以交罚款免死、免流放。

    朱铭又说:“需要我们亲自制定的,还有对于官吏的法律。特别是对官员身份的定义,官员究竟算不算民?适不适用于对民的刑法约束?”

    “是民!”朱国祥点头。

    官员在触犯刑法时,究竟要不要跟庶民同罪?

    现代人当然觉得应该同罪,但古代社会却不一定。

    朱元璋是通过杀自己的驸马,才定下了“官民同罪”的先例。

    朱铭说道:“我们制定的《大明律》,应该给出明确定义,即官员在触犯法律时,官员跟百姓属于一样的犯罪主体。”

    “理当如此。”朱国祥严肃道。

    父子俩足足讨论了两天,把开创性的东西给讲清楚,然后由朱铭写下总纲。

    《总纲》更像一篇简略宪法,阐述大明法统与国家属性,论述皇帝—官—民的关系,以及定下“民为邦本”的基调,再论述编订《大明律》的意义所在。

    朱铭叫来内阁成员和刑部尚书,把《总纲》给他们看了,又阐述那些开创性的东西。

    众人沉默,似乎在消化新思想。

    其实朱国祥在治理四川时,已经展示出很多东西,张根等人是有感受到的。

    但写成法律条文,他们就有些受到冲击了。

    在大明新朝的法律之下,文官没犯十恶之罪,居然也会被判死刑,甚至连流放都不能交罚款抵罪。

    这也太严酷了,官不聊生啊!

    刑部尚书柳瑊忍不住说:“太子殿下,此律一旦颁布,臣身为刑部尚书,恐怕会被千夫所指。”

    朱铭笑道:“我翻看过《宋刑统》,也查阅了宋初的条例。宋朝初年,官员所犯-->>
                                         
罪行当中,对待贪赃枉法是最严厉的。仅仅过了几十年,贪赃枉法就变得稀松平常,甚至连皇帝都懒得去处罚贪官。不是大明的法律太严酷,而是宋朝对官员过于宽仁,甚至已经到了放任的地步。”

    既然太子已经定下基调,那众臣也不能再说什么。

    翟汝文看完纲目之后赞道:“如此提纲挈领,条理极为分明,可为万世善法也。”

    对于古代而言,专门制定分类法律不现实,也没有那个必要。

    因此,朱铭借鉴了朱元璋的《大明律》形式,以六部之名来对法律进行分类。

    吏律,即官吏条款,对贪污、渎职、舞弊、徇私等行为制定法律。选官,升降,赏罚,这些规矩也在其中。

    户律,主要是民法内容,包括纳税、婚姻、纠纷、财产、商业、出版等等。

    礼律,婚丧嫁娶规矩,社会伦理道德,甚至是科举等等。

    兵律,其实就是军事相关法律,更细化的军法不包含在内。

    刑律,即刑法。

    工律,官方工程相关规则。

    这种法律分类方式,令眼前的大臣们颇为佩服,只看纲目就具有清晰的条理性。

    朱铭说道:“《大明律》的编修,陛下为总裁,我为副总裁,阁臣皆为编撰。具体交给刑部负责,但需要各部一起出力。每月呈交稿件一次,先由我审核,再交给陛下复审。争取八个月时间编完,试行三年再进行修订,到时候查漏补缺。”

    “是!”众臣拱手。

    这部法律书籍,朱铭极为慎重,因为它可能会影响未来中国数百年,即便改朝换代也依旧具有持续影响力。

    民为邦本,官民同罪,这八个字明文写在书中。

    不管实际能否做到,但至少要成为社会共识。一旦有人违反,或许他会逍遥法外,但大家都该知道那是不对的。

    对与不对,这个很重要!

    把更详细的法律内容,交给专业人士去制定,朱铭终于有空接见高丽使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