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香港的法律体系受到英国法律的影响,虽然并保留了许多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由于香港的特殊历史背景,一些清朝时期的法律条文和习俗在香港仍然有所保留。
比如说一夫多妻制:尽管民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夫多妻制”,但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在1971年之前仍然沿用《大清律例》,这意味着在香港,一夫多妻制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例如,澳门赌王何鸿燊在1949年后娶了多个老婆,这是根据《大清律例》合法的行为。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传统法律及习惯逐渐在渐进式改革中走向衰亡。
具体来说,自1841年英国侵占香港以后,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一定范围内仍长期延续。但到了1948年,港英政府组织专家对香港保留的中国法律及习惯展开调查,并于1953年公布了《史德邻报告》。受该报告立场之影响,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此后逐渐被废止,但抽象意义上的习惯权利并未随之消失。
香港的法律受地缘和英国殖民管理的影响,从前期的以清朝法律为主到中期的华人传统理念为约束,在到后期以《史德邻报告》为基础,建立了一个以“地区性”为发展的法律治理体系。
在人文发展和经济中,以稳定为基础,以经济为中心,比如抵垒政策:1974年11月,香港政府实施了“抵垒政策”,该政策允许内地非法入境者如果在偷渡到香港后能够抵达市区并接触到香港的亲人,就可以留在香港。由于非法移民的急剧增加,香港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面临着巨大压力。抵垒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少非法移民的数量,从而缓解这些压力。这一政策一直实施到1980年,随后被即捕即解政策及单程证制度所取代。
…………
法官大人,我受被告(李博)这边全权委托,有充分且足够的证据能够表明,关于“操作交易和坐庄”这类言论,纯属不实之辞,更是恶意抹黑的行为。这是对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否定,薛林在庭审现场义正言辞地陈述道。
香港的司法体系历史悠久,其庭审制度一直受到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在70年代,香港的庭审制度可能已经相对成熟,并遵循了英国普通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公正、公平、公开等。
香港的法庭体系包括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及原讼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法庭等多个层级,各自负责不同性质和严重程度的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官会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裁决,确保司法公正。
庭审最中央,法官身着黑色的法袍,头戴假发,表情严肃而庄重,他的每一个眼神和动作都彰显着法律的权威。律师们则身着西装,手持厚厚的文件,言辞激烈地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
“原告可有证据”,法官目光严肃地看向原告问道。
原告律师站起身来,清了清嗓子说道:“法官大人,我方当然有证据,只是这些证据正在路上,需要一些时间来呈交和展示。”
法官微微点头,说道:“那请尽快,法庭的时间是宝贵的。”
此时,法庭内气氛紧张而凝重,众人都在等待着案件的进一步发展。
过了一会儿,原告律师将一份文件递给了法官,说道:“这是我方收集到的相关证据,请法官大人过目。”
法官仔细地翻阅着文件,脸上的表情没有丝毫变化。
被告律师薛林见状,说道:“法官大人,我方请求对这份所谓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审查。”
法官放下文件,说道:“准许,双方律师可就此证据进行辩论。”
在这场庭审中,除了法官、律师、证人,还有众多关注案件的民众。他们在旁听席上窃窃私语,交头接耳,小声地交流着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我看这案子不简单,背后肯定有隐情。”一位老者压低声音对身旁的年轻人说道。
年轻人皱着眉头回应:“谁说不是呢,不过还是得看证据和法官的判断。”
另一边,几个妇女也在议论纷纷。“这被告看着也不像坏人啊,会不会是被冤枉的?”“可不能光看外表,法律是讲证据的。”
而在法庭的角落里,十几个记者正奋笔疾书或拍照,记录着庭审中的每一个重要细节和人们的交流话语,准备第一时间将消息传递出去。
法庭上的气氛愈发紧张,众人的目光都紧紧地盯着双方律师,期待着他们能给出更有力的论据。
法官静静地听着双方的辩论,不时在本子上记录着要点。
这时薛林提高了音量,慷慨激昂地阐述着自己的观点:“我方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清白,这些证据无可辩驳!这些证人的证词、物证都清晰地指向了被告的无辜!”对面的律师则毫不示弱,他嘴角微微上扬,露出一抹自信的微笑,眼神中透着冷静和坚定,冷静且犀利地反驳道:“您所谓的证据存在诸多漏洞,根本无法支撑您的论点。就拿这份证人证词来说,证人与被告关系密切,其可信度大打折扣!”
“那么,请问你这边是对证人是如何定义的?作为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它的证词是符合香港法律。”薛林律师迅速回击,他的眼神中充满了平静。
原告律师不慌不忙,从容地说道:“在我看来,真正的证人应当与案件毫无利益关联,且其证词能够经得起反复推敲。而您所提供的这位证人,显然不符合这一标准。”